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著作权享有的权利
作者:邱戈龙 更新时间 : 2014-12-08 浏览量:373
*正公司与杨*村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软件作品 修改 建筑软件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1)沪高知终字第44号
结案日期:2001年10月8日
上诉人:杨*村(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北京市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权威收录:《软件著作权判例》第七辑
裁判规则:
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修改、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在被上诉人明确告知系争软件是未经被上诉人许可修改的情况下,继续发行该软件,其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上诉人销售天正建筑软件的版本,但是上诉人负有不得销售侵犯*正公司著作权的软件的法定义务。
争议要点:
杨*村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正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侵犯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案件事实:
*正公司于1998年8月28日获得电子工业部软件产品管理中心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天正建筑TArch II”,版本为“V3.0”。1999年12月28日*正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由北京市天正工程软件公司变更为北京市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2000年5月30日,被上诉人经向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编号为软著登字0004904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软件名称为“天正建筑软件II V3.0”,简称“TArch II”,该证书推定被上诉人自1999年10月21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上诉人杨*村于1998年12月7日起,担任原告*正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双方口头约定,杨*村负责在上海代理销售“天正建筑3.0版”软件等被上诉人的产品。该上海办事处未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2000年初,上诉人杨*村未经被上诉人*正公司同意,以*正公司上海办事处名义,对外发出“龙年千禧,喜从天降”升级快讯,声称*正公司在“建筑软件3.0版基础上,经过一年多的潜心研发,总结众多意见和建议,于2000年2月正式推出天正建筑软件3.5版”。之后,上诉人杨*村以被上诉人名义,在上海地区发行3.5版本软件,并提供免费升级服务。升级版本叫旧版本,除了删除了旧版中所有的“天正”字样外,还在旧版基础上对部分程序作了修改,并根据用户需要增加功能。但是,两个软件的设计思想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而且使用相同的加密文件、教学关盘和用户手册等配套用品。
2000年6月22日,被上诉人*正公司致函杨*村,明确指出杨*村的上述行为并未经*正公司的许可,要求其立即停止“天正建筑3.5版”软件的升级活动。同时多次致函杨*村,要求说明升级活动的因由,及要求停止升级活动和销售行为。
2000年11月13日,被上诉人*正公司以上诉人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发行“天正建筑3.5版”软件为由,撤销*正公司上海办事处,设立*正公司上海分公司,并要求杨*村办理交接手续。杨*村收到被上诉人决定后函告,不能接受安排,并仍然继续发行“天正建筑3.5版”软件。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杨*村停止对*正公司的著作权侵害;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上海计算机报》,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天正损失人民币8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网解读:
被上诉人*正公司是“天正建筑3.0版”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未经其同意,不得修改、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上诉人根据其与被上诉人最初达成的口头协议,其只能代理发行“天正建筑3.0”软件等产品,但不包括“天正建筑3.0版”软件的升级权限。但是上诉人对于3.0版软件的升级以及删除信息,增加信息,着一些了行为都超出了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的授权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人关于“天正建筑3.0版”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相关权利的侵犯。
一审法院在难以查明*正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和杨*村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依据杨*村实际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以及*正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情况,酌情确定杨*村赔偿数额。以及涉案软件的发行地区在上海,一审法院判决在《上海计算机报》上公开道歉。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合理合法。
涉案法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四项